申请人:鉅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54038号“ACC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第6173371号“ACCU L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在机床商品上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677351号“ACCU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