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营市华瑞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9103号“华瑞福HUARUI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886872号“福瑞华FURUI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7108号“华瑞钟表HUARUI ZHONGB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华瑞福”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福瑞华”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