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正和仪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7511号“研斯特YN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63747号“研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24193号“研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研斯特”与引证商标一“研特”、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研特”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计数器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