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淡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0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5486064号“HOGO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构图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大量的使用已拥有了相关公众群体,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况且其它基于字母“H”设计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营业范围;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时的效果图;3、申请人的其它商标注册资料;4、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位置醒目的图形均是在字母“H”的基础上设计而成,视觉印象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