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奇奇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龙睿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62495号“奇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申请商标与第7443423号“奇奇田园Qiqitia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00156号“奇奇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7736844号“奇奇田园QIQI R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在“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安排和组织会议”五项服务上进行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游乐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对此我委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安排和组织会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