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鲁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39469号“LIFE START SETS LIFE 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068550号“LIFEST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2494号“生命之星Life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38297号“Life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字母部分“LIFE START”与引证商标一“LIFESTART”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和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在第31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