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刘奇
委托代理人:沈阳双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85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9839号“新世纪及图”商标、第9378615号图形商标、第12324159号“大润福DRF-MAR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