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汾市尧都区速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0801号“夜猫公社 NIGHT OWL COMMU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84542号《关于第18712110号“夜猫网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712110号“夜猫网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局引证的第19140749号“夜猫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