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华互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173929号“新华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56177号《关于第18000626号“新華XINHU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000626号“新華XINHU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