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陈玉彬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8227515号“初炼金”商标近似。(见第1724/173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玉彬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8241758号“初恋金”商标近似。(见第1725/173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玉彬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4926995号“初恋金”商标近似。(见第1804/181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陈玉彬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05月27日申请在先的第64921312号“初炼金”商标近似。(见附页)
另,你公司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该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