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蒋德虎522130197805150030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750056号“登台”商标近似。(见第1352/13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蒋德虎在类似商品上于2022年02月28日申请在先的第62892910号“登台一号”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陕西凯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4月14日申请在先的第55207588号“酒登台”商标近似。(见附页)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实际使用情况或者真实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