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678873号“OL”商标近似。(见第1321/1333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多件包含游戏名称或与游戏名称相近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且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该批次商标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