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尚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百扬天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223215号“shond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59961号“SHONDA SPEAKS”商标、第19159966号“SHONDA READS”商标、第19159971号“SHONDA WRIT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hondatech”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文字“SHONDA”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用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