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华新绿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069668号“大力”商标近似。(见第1189/120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芳天服装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973412号“大力”商标近似。(见第1506/15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福州力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1月20日申请在先的第43948700号“大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164458号“大力;DL”商标近似。(见第1156/116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4238257号“大力”商标近似。(见第1607/161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佳木斯市向阳区大力电瓶商店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30029号“大力”商标近似。(见第761/7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0415号“大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营口大力汽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19336号“大力汽保”商标近似。(见第1150/116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营口大力汽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9889973号“大力汽保”商标近似。(见第1700/17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绍兴上虞金大塑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585132号“新大力”商标近似。(见第1330/14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华新绿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78910号“大力”商标近似。(见第1406/141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佳木斯市向阳区大力电瓶商店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423606号“金大力 JDL”商标近似。(见第1290/13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华新绿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78909号“大力”商标近似。(见第1406/1418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