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齐河晏府酿酒总厂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厚诺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齐河晏府酿酒总厂对被异议人济南厚诺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齐河芸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37494478号“晏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晏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6439229号“晏婴”商标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作为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94478号“晏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