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1962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大力教育出品 57119629

阅读:122814 2021-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信阳大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123448号“大 P”商标近似。(见第1513/152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学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182056号“大V力”商标近似。(见第1616/16…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信阳大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123448号“大 P”商标近似。(见第1513/152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学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182056号“大V力”商标近似。(见第1616/162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大力创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1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52831680号“大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晋城市大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4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55046217号“大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京埃碧普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1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52833679号“大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大力创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1月15日申请在先的第53007553号“大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东莞市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9年06月21日申请在先的第39029954号“大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京埃碧普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1月15日申请在先的第53044477号“大力”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寿县大力发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302800号“大力发展新能源 DA LI DEVELOPMENT NEW ENERGY”商标近似。(见第1451/146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祥栈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5月31日申请在先的第56527132号“大力咖啡”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北京德利餐饮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9年06月21日申请在先的第39036272号“大力炉烧”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新疆盛禾万佳农产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3月12日申请在先的第54257763号“大力生鲜”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711962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大力教育出品 571196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5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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