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35类: 该商标与北京科马家居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1406610号“科马”商标近似。(见第726/7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509976号“科玛”商标近似。(见第1200/12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淑冰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1600481号“科马智造 CSMA ZHIZAS”商标近似。(见第1694/1706期《商标公告》) 第41类: 该商标与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509949号“科玛”商标近似。(见第1173/1185期《商标公告》)
第35类: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41类: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