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普思体育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669974号“BASEPOSE”商标近似。(见第1599/161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郑京雅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110789号“ABBA13”商标近似。(见第1561/15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BML HOLDING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第G1452579号“BASERANGE”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申请大量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