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35类: 该商标与伍轶420106197806062010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709425号“茵坊 INFANCY”商标近似。(见第1391/140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汇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661504号“INFANCY”商标近似。(见第1627/163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派若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336680号“IFANCYU”商标近似。(见第1610/162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湖南蓝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354296号“IFANCYING”商标近似。(见第1298/131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钟灵320106198708243222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941276号“I NANCY”商标近似。(见第1361/1373期《商标公告》) 第41类: 该商标与湖南蓝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354549号“IFANCYING”商标近似。(见第1298/131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派若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329372号“IFANCYU”商标近似。(见第1595/160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派若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337199号“凡嬉亲子游泳中心 IFANCYU”商标近似。(见第1609/162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杭州梵禧健身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02月28日申请在先的第44273530号“IFNCY PILATS”商标近似。(见附页)
第35类: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41类: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