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第35类: 该商标与大连依兰服装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513834号“PENGSOO”商标近似。(见第1709/172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前海煜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550259号“PENGSOO”商标近似。(见第1717期《商标公告》) 第41类: 该商标与深圳前海煜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559708号“PENGSOO”商标近似。(见第170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韩国教育播送公社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01月23日申请在先的第43975936号“PENGSOO”商标近似。(见附页)
第35类: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第41类: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