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王美黄金珠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08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40701544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近似标识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王美黄金珠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08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40701544号“图形”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申请人反复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近似标识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