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蜜愫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23376号“MSS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MSSU”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为其扩展性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7739号“MSU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死、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SSU”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SU”仅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皂、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