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7707081号“来趣自由GO”商标近似。(见第1614/162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D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G1087164号“GO TRAVEL”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D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G1087852号“GO TRAVEL”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迪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645068号“GO TRAVEL”商标近似。(见第1497/1509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申请大量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