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跃福瑞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拉法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第54890959号“拉法基杰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在短时期内在不同类别上申请多个他人的知名商标品牌,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囤积商标之嫌疑。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5396811号“拉法基博罗”商标、第57351458号“拉法基博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出于实际使用的需求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名下商标的申请情况与所需相符,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不满足《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适用要件。申请人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拉法基杰戈”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金属支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4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含第15959073号“诺比森林”商标、第40318228号“华唯”商标、第45606644号“拉法基”商标、第46645285号“杰贝尔”商标、第53593564号“杰戈”商标、第54872054号“拉法基博罗”商标、第40329119号“华唯”商标、第52285190号“诺比森林”商标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5959073号“诺比森林”商标、第40318228号“华唯”商标、第45606644号“拉法基”商标、第46645285号“杰贝尔”商标、第53593564号“杰戈”商标、第54872054号“拉法基博罗”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或足球运动员姓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其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作出说明。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