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康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康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第84149958号“韵动久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久悦”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久悦”“久悦佳”系列商标在药品、医疗器械、营养补充剂上的使用图片;2.异议人官网对“久悦”品牌产品的详细说明;3.参加行业内展会、学术会议信息;4.异议人参与的公益活动信息;5.产品宣传物料、微信公众号推广信息;6.异议人企业及“久悦”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韵动久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性爱娃娃;医疗器械和仪器;电子针灸仪”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47198号、第55084633号、第77665379号“久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第10类“假肢;外科用人造皮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238592A号“久悦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149958号“韵动久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