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康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康美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第84148013号“韵动久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久悦”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久悦”“久悦佳”系列商标在药品、医疗器械、营养补充剂上的使用图片;2.异议人官网对“久悦”品牌产品的详细说明;3.参加行业内展会、学术会议信息;4.异议人参与的公益活动信息;5.产品宣传物料、微信公众号推广信息;6.异议人企业及“久悦”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韵动久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化学避孕剂;医用营养品;医用棉”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47198号、第55084633号“久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止痛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久悦”,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化学避孕剂;医用下体注洗液;性欲抑制剂;医用营养品;个人用性交润滑剂;避孕用海绵;性刺激用凝胶;医用阴道清洗液;药用洗液”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148013号“韵动久悦”商标在“化学避孕剂;医用下体注洗液;性欲抑制剂;医用营养品;个人用性交润滑剂;避孕用海绵;性刺激用凝胶;医用阴道清洗液;药用洗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