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阳唐茶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星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雄辉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唐茶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雄辉(原被异议人:加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4511786号“入茶山RUCHASH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去茶山”等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的全部门店基础信息;租赁合同及对应发票信息;门店照片展示;异议人全部门店入驻美团、饿了么、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的信息展示;所获荣誉证书;美团平台营收数据截图;完税证明;外卖平台的门店排名情况;外卖平台所获得的用户评价;相关媒体报道;与本案情形基本相同的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外观视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入茶山RUCHASH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72021号“去茶山”、第80322207号“去茶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果汁;水(饮料);气泡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511786号“入茶山RUCHASH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