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入茶山RUCHASHAN及图 84618069

阅读:99954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阳唐茶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星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雄辉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唐茶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雄辉(原被异议人:加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1期《商标公告》第84618069号“入茶山RUCHASH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

  异议人:贵阳唐茶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星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雄辉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唐茶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雄辉(原被异议人:加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1期《商标公告》第84618069号“入茶山RUCHASH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去茶山”等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存在主观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的全部门店基础信息;租赁合同及对应发票信息;门店照片展示;异议人全部门店入驻美团、饿了么、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的信息展示;所获荣誉证书;美团平台营收数据截图;完税证明;外卖平台的门店排名情况;外卖平台所获得的用户评价;相关媒体报道;与本案情形基本相同的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外观视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善意取得,并无攀附异议人商誉的主观意图。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入茶山RUCHASHA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餐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81520号“去茶山”、第75892363号、第58479824号“去茶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618069号“入茶山RUCHASH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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