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智宠蔚来 84385608

阅读:43300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欧帝派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欧帝派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4385608号“智宠蔚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欧帝派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欧帝派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4385608号“智宠蔚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蔚来”等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达到知名或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侵害了异议人知名商标权益,若予以注册,将弱化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蔚来”“蔚来NIO”商标的故意复制和抄袭,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蔚来汽车2014年成立至今发展大事记;蔚来汽车与部分合作伙伴达成合作的新闻报道;蔚来汽车荣誉奖项;在先类似案例裁定书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智宠蔚来”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杖;动物项圈;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6718号“蔚来”、第20167506号“蔚来NIO”、第28141501号“蔚来已来”、第16666755号“蔚来汽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防滑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81405825号“蔚来”、在先注册的第30348723号“蔚来极限”、第30348783号“蔚来冠军”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钱包;旅行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蔚来”,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因此,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一般不再考虑适用该项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385608号“智宠蔚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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