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素田野 84976046

阅读:173723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素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嘉业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素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嘉业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3期《商标公告》第84976046号“素田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

  异议人:上海素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识点企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嘉业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素野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嘉业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3期《商标公告》第84976046号“素田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高度相似,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者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因此双方商标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田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擦鞋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83110号、第84553591号、第9182696号“素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香皂;香精油”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976046号“素田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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