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周佩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佩对被异议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79258676号“虾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完全相同,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字号权)。结合异议人及其在先品牌在当地的知名度以及被异议人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市场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线上店铺截图等在先使用证据材料;门店照片;相关发票证明;异议人身份证信息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是国内消费者熟知的连锁火锅品牌“呷哺呷哺”商标的注册人,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防御性注册,而非异议人所说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异议人摹仿答辩人注册商标“呷哺呷哺”的字体、中英文组合形式以及背景颜色申请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异议人于2024年3月对答辩人第8318744号“虾哺”商标提出恶意撤销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擅自将“虾哺”作为其多家餐馆的商号和商标来使用,市场规模和影响力微不足道,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对答辩人商标的侵权行为。
被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资料信息;产品图片;菜单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虾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258676号“虾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