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美生医疗 MEDXONIC及图 80696319

阅读:60923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敦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美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敦力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美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0696319号“美生医疗 MEDXONI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美敦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美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敦力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美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0696319号“美生医疗 MEDXONI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高知名度和强显著性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构成对异议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混淆误认。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与医疗器械领域关联密切的第5类、第10类、第44类上申请注册了与被异议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均被贵局下发驳回通知书,此外还抄袭了多个医疗器械领域的品牌和行业用语,可见被异议人涉嫌存在“搭便车”的恶意,意图搭借异议人及他人的良好声誉谋求不正当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人介绍、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异议人取得的医疗领域资质;参与公益活动资料;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参展资料;中华医学会出具的《美敦力及MEDTRONIC名称与商标的使用情况》文件;销售协议及发票;网站上关于异议人排名情况、获奖情况及报道、异议人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及其发展情况等报道;有关商标的在先裁定书、判决书;被异议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美生医疗”,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外观设计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将针对异议人的观点进行一一质证。因此,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答辩人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任何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更未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不带有欺骗性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美生医疗 MEDXONIC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控制;校准(测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58291A号、第71686506号“MEDTRONIC”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测量(工程)”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外文部分“MEDXONIC”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于区分,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来源、质量等特点的误认。本案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未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作出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不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异议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因此,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一般不再考虑适用该项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96319号“美生医疗 MEDXONI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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