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4453766号“玉尖完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日臻完美”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予以保护;3.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5.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和来源产生误认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异议人企业信用报告;2.异议人在海南省海口市内开设的分支机构情况;3.异议人官网内公示的开设在海南省的服务网点信息;4.异议人变更企业名称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5.在先案例裁定;6.百度百科对异议人的介绍和异议人的概貌;7.异议人2015-2025年所获荣誉;8.异议人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证书及报道;9.异议人2019-2021年的社会责任报告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尖完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23191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60496911号“日臻完美”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完美”,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别,故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特点等产生误认,因此,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被异议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453766号“玉尖完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