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瑶海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三河好时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瑶海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三河好时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3783968号“好梦方程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好梦”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好梦家具旗舰店”店铺经营信息、“好梦”商品图片、销售信息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梦方程式”指定使用于第20类“床;枕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5833号“好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办公家具”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床垫;床;弹簧床垫”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783968号“好梦方程式”商标在“床垫;床;弹簧床垫”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