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迪赛诺(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促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迪赛诺(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2038545号“迪赛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赛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素;沐浴露;洗发液”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66995号“迪赛诺”、第3339431号“DESA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物饮料;药品胶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迪赛诺”或与之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沐浴露”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38545号“迪赛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