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澳列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汉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春霞
异议人广州澳列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春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5期《商标公告》第85138098号“美小梵MEIXIAOF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的恶意,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小梵MEIXIAOF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动物用化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237488号“美小柔及图”、第48738927号“美小柔MEIXIAORO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洗面奶;洗衣剂;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化妆品;美容面膜;洁肤乳液;洗发液;洗衣剂;牙膏;香精油;清洁制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5138098号“美小梵MEIXIAOFAN”商标在“化妆品;美容面膜;洁肤乳液;洗发液;洗衣剂;牙膏;香精油;清洁制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