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梁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4304952号“美因美MEIYINM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美团”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美团”商标予以保护;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2.被异议人名下商标销售网页;3.“美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的裁定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因美MEIYINME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05377A号、第42405377号“美团及图”、第80275055号“美团无忧”、第51964661号“美团好货”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短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美团”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304952号“美因美MEIYINME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