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阜(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对被异议人创阜(上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211024号“SKYEMO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YEMONT”指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苏格兰威士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新闻、百度百科关于ISLE OF SKYE介绍、泰斯卡TALISKER苏格兰威士忌的产品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SKYE”是苏格兰一座著名小岛的名称,是世界著名的旅游景点,亦是苏格兰威士忌的重要产区,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知晓。泰斯卡TALISKER是源自SKYE岛的苏格兰威士忌知名品牌,TALISKER产品在标签及包装上均标注“SKYE”产区名称及地图。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TALISKER产品在中国市场已经广泛销售,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SKYEMONT”易被识读为“SKYE”与“MONT”两部分,而“MONT”含义为“山、峰”,因此,被异议商标具有明确的地理指向性,指定使用在“威士忌”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苏格兰“SKYE”产区,认为标有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苏格兰SKYE产区或与该产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211024号“SKYEMON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