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马登卡其 84461156

阅读:102891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重庆地心引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起武 异议人重庆地心引力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起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4461156号“马登卡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重庆地心引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起武

  异议人重庆地心引力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起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4461156号“马登卡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登卡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40270号“马登MADEN”、第42992638号“马登诚品”、第48947383号“马登工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马登”,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马登”系列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上述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461156号“马登卡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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