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尚忠
异议人王肃对被异议人马尚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3512409号“上丰吾麦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丰吾麦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65790号“鼎吾麦尔”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除“人员招聘”以外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吾麦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并存使用在除“人员招聘”以外的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512409号“上丰吾麦尔”商标在“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定向市场营销;市场营销;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