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繁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繁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480787号“蓝雪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雪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531828号、第24514484号“雪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新闻社服务;电报通讯;电视播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雪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480787号“蓝雪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