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百合幸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合幸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1期《商标公告》第79973052号“爱菲尔天使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菲尔天使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065373号“爱菲尔婚礼”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服务;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旅馆预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爱菲尔”,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73052号“爱菲尔天使及图”商标在“酒吧服务;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旅馆预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