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豫见爱家 83767261

阅读:181585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跃谦 异议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跃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3767261号“豫见爱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异议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跃谦

  异议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跃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3767261号“豫见爱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见爱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捕杀老鼠用胶黏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7929号“爱家ALLJO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空气清新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文字“爱家”,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767261号“豫见爱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豫见爱家 837672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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