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常市延选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常市延选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第84139484号“老李的十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被异议商标“老李的十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小米;大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89681号“十月稻田SHIYUEDAOTIAN及图”、第71504952号“十月稻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糖;加工过的高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139484号“老李的十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