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森林有机农业科技研究院(有限合伙)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厦门市森林有机农业科技研究院(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79893852号“半亩森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63744219号、第67337434号、第71771928号、第74294058号、第66854534号“半亩花田”、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 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等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荣誉证书;百度介绍;凤凰网、搜狐等报道;“半亩花田”护肤品、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为“半亩森田”,指定使用于第31类“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未加工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44219号、第71771928号、第74294058号、第66854534号“半亩花田”、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 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洁肤乳液;香皂”、第31类的“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来源、质量等特点的误认。本案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未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作出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不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对该项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893852号“半亩森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