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蓄能达XUNENGDA及图 82791163

阅读:100943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小英 异议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小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1期《商标公告》第82791163号“蓄能达XUNENG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第1…

  异议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小英

  异议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小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1期《商标公告》第82791163号“蓄能达XUNENG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第10469345号“能达”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2.异议人作为知名企业,其“万能达”商标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如果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不仅达不到注册商标区分商品来源、提高商品质量的作用,而且还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淡化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被异议商标“蓄能达XUNENGD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壳;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头戴式耳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69345号“能达”、第609866号“万能达及图”、第35948622号“万能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电话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主张对其“万能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就“万能达”商标的使用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尚不足以认定该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至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91163号“蓄能达XUNENGDA及图”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蓄能达XUNENGDA及图 827911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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