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知满天教育 82484713

阅读:104883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知满天教育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晗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知满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知满天教育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知满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知满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2期《商标公告》第82484713号“知满天教…

  异议人:知满天教育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晗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知满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知满天教育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知满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知满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2期《商标公告》第82484713号“知满天教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满天教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的第81049211号“知满天”、在先注册的第76130861号“知满天”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画展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场所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使用,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484713号“知满天教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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