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阅上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4日对第60602111号“SHUHAI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69252号“SOUHAIT”商标、第9452717号“SOUHAIT”商标、第18226091号“SOUHA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水孩儿SOUHAIT”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有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排名、公益活动资料、店铺照片、获奖荣誉、相关报道、市场知名度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争议商标“SHUHAITI”与引证商标一至三“SOUHAIT”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