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肖百灵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糯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肖百灵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糯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76965292号“糯叽叽粑粑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糯叽叽粑粑坊”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糯叽叽粑粑坊”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已将“糯叽叽粑粑坊”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与“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5292号“糯叽叽粑粑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