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佰乐厨神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晶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佰乐厨神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晶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60806223号“武林厨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林厨神”指定使用于第41类“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出借图书”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32350号、第12232386号、第12232438号“武林厨神”、第32879530号、第45191913号、第45193609号、第12382049号、第59418824号“武林厨神DIMSUM CHEF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29类“肉汤;猪肉食品”、第30类“咖啡;茶饮料”、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36类“典当;信托”、第38类“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第39类“货物递送;运输”、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第44类“医疗按摩;疗养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06223号“武林厨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